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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发表时间:2022-09-23 16:41 发文单位:四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政策解读

一、审查标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⑦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四、申请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区政务服务中心C1区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时限:10个工作日)
3、决定: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区政务服务中心C1区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4、办结:本人或被委托人携带本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到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C1区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或选择快递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5、送达:埇桥区农业农村局窗口通过快递送达申请人。(时限:0个工作日)

 

六、年审年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七、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0557-3920625

咨询方式

0557-3025515

 

八、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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