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010-0004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0-15 11:34
文  号: 宿民发〔2020〕90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民政局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011

宿州市民政局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0-15 11:3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宿州市民政局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通知

宿民发〔2020〕90号

各县(区)民政局、市级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激发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活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19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皖民管字〔2018〕117号)、宿州市委党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重点任务“四清单”的通知》(宿党建办发〔2020〕2号)、宿州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加强党建工作的通知》(宿民发〔2019〕11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要求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在促进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志愿服务、防灾减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市社会组织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管理体制不健全、培育发展力度不大、自身建设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社会组织,对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区)民政局要提高对于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关工作的重视程度,按照文件要求,建立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社会组织年检、换届、抽查审计、等级评估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引导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力争到2020年,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城市社区实现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全覆盖。

(一)优先发展居民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育幼服务等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其主动融入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多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等志愿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面向社区提供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专业服务。引导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助互助为主的活动,增强农村居民自我服务能力。鼓励发展科技服务、农技培训等类型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二)有序发展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涉及书画、棋牌、球类、健身、秧歌、舞蹈、摄影、戏曲等方面的艺术团队、体育组织,指导其在组织开展文化、教育、体育、科普、娱乐等社区居民活动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三)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慈善协会、爱心超市、环保协会、扶贫帮困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拓宽社会救助渠道,增强社区自我救助能力。

(四)规范发展参与基层治理类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活动。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入。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帮扶、社区防灾减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工作,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助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

(五)加快发展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或孵化基地等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二、积极创造条件,孵化社会组织

(一)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加快审核办理,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实施管理。支持和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开展公益服务。

(二)加快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健全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人才培养、资金支持机制,在市级层面培育建立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县、乡两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覆盖率不低于50%。重点扶持心理健康、矫治安帮、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平安建设等领域社会组织,特别是要加快培育专业社工服务组织,提升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社区级培育平台要围绕群众需求培育社区治理类、服务类等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开展公共服务。

(三)加强志愿服务类组织培育。推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吸纳志愿服务组织进驻,充分发挥志愿服务成本低、效率高、创新性强的优势,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公益慈善等领域的服务项目,采取“社工+义工”的双工联动方式,培育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健全志愿服务招募、注册、服务记录、激励回馈等制度,使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参与社区治理。

三、加大扶持力度,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活力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多元化、制度化的资金保障机制。采取政府公益招投、公益创投、社区点单等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治理、平安建设、法治宣传、环境综合治理、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特殊人群困难救助与心理辅导等领域的服务,提高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助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四、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作用

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系列主题活动,加强组织动员,特别是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到2022年,居民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生活和享受社区服务更加广泛,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感知和认可进一步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成为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一)“邻里守望”系列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邻里守望”等为主题,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综合包户、结对帮扶、亲情陪伴等多种方式,重点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各类关爱服务,构建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引导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社会组织为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为兜底保障、社区服务提供支持力量。

(二)“共建共治共享”系列社区协商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村(居)委会组织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倡导“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通过社区自管会、乡贤参事会等组织形式,发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等多方主体围绕社区公共服务、矛盾调解、建设发展等社区重要事务,定期组织开展议事协商、乡贤参事等活动,商讨破解社区治理难题。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汇聚民智、收集民意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委托开展居民调查等方式,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收集、反映居民诉求功能,拓展居民群众利益表达渠道。

(三)“和谐社区”系列社区治理活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矛盾化解、纠纷调节、心理服务等工作。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重点人员帮扶、社区康复等工作。针对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物业管理、重点人员帮扶等社区管理突出问题,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参与治安巡逻、商圈整治、垃圾分类、就业对接等活动。

(四)“文化铸魂”系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平台,推进社区文明创建。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开展歌咏、读书、书法、朗诵、科普知识等群众性文化、教育活动,弘扬时代新风。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社区文化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文化演出、非遗展示、民俗展演、文旅宣传、体育竞赛等活动,推动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社区文化、村镇文化、节日文化、广场文化。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乡风文明理事会等组织在移风易俗方面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引导作用和约束力,发动党员、村民代表带头签订移风易俗承诺书,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喜事简办。

五、加强党建引导,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机制,根据民政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民函〔2019〕54号)、宿州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加强党建工作的通知》(宿民发〔2019〕116号)等要求,制定示范文本,明确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时把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在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职工信息、社会组织年检年报与党建同步、评估时同时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三同步”活动。结合社会组织自身特点,围绕业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不断扩大“两个覆盖”,以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和谐健康科学发展。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工作中的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中非常重要领域。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力度,是新时期增强我们党的阶级基础、扩大我们党的群众基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体系,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深刻领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提高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党员人数较少的社会组织,按照“同行业、邻地域”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暂时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采用组建功能性党支部。

(三)发挥党组织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发挥引导监督作用,通过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设,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宿州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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