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012-0001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0-12-04 09:03
文  号: 市房〔2020〕56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房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04 09:0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房〔202056

 

灵璧县住建局,泗县、砀山县、萧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管园区各房管分局,中心有关部门: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登记业务流程,提高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租赁备案流程,明确备案条件

(一)全市房屋租赁备案统一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受理途径为线下窗口受理和平台线上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做好线上、线下申请,交易主体核验,要件审核,档案归集及发放登记备案证明。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部门应当收取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备案部门(自助终端设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核验交易主体,审核房屋是否符合交易条件,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补正资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按照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二、强化房屋租赁备案档案的归集管理

(五)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档案资料应当妥善管理,不得遗失和缺失,纸质复印件或者电子影像件应当留存。

(六)租赁备案窗口负责档案资料的归集,纸质材料一月内统一移交档案室。需归档的各类文件、资料,应装订整齐。

(七)档案资料要采用科学方法管理,实行集中保管,分类整理,单独存放;并做好档案的防尘、防潮、防霉、防虫、防火和防盗等保护工作。

(八)内部工作人员只允许查阅其工作范围内的档案;社会团体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查阅目的,经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三、加强保障,做好监督指导

(九)各级主管部门要落实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软硬件保障,抓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服务窗口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十)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备案部门严格标准,高质量的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质量、档案归集等做好日常监督,并妥善做好投诉处理、纠纷调处等工作。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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