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市房〔2018〕110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及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建房[2017]6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协同互助,确保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划拨)、规划设计、项目建设、验收备案等环节实施的一致性,保障项目取得用地后整体规划、建设、验收全面顺利实施,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9月1日起,在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此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土地规划条件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套设施的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约定办理,如无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具体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规划条件明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商品房预(销)售条件,房屋装修、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和建设期限。项目性质主要包
括住宅、商业、办公等;项目的建设期限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使用权管理相关规定及规划条件明确的项目建设规模、建
筑层数合理确定。
(二)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要求。根据项目用地及建设规模,明确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及专业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三)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时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依据“先
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建设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医疗、环卫、物业、社区服务、菜市场等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配套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基本服务设施),应纳入项目首期工程建设。具体需配建的基本服务设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逐项明确。
(四)配套设施产权及管理权的界定。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配套设施建成后的产权,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逐项约定。项目的配套设施移交,根据界定的权属及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的移交管理对象。
(五)参与竞购土地的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
出让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的资格和信用审查。信
用等级差、闲置或囤积土地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不按合同约定
开发建设、前期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企业或相关投资人,
原则上不得参与竞购新出让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
(六)商品房预(销)售条件。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具体情况,确定商品房预(销)售条件,逐步建立现房销售制度。具体在各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明确。
(七)建筑产业现代化。依据国家、省、市关于房屋装修、装配式建筑及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要求,合理确定相关指标。
三、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由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埇桥区政府及相关单位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国土部门在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向联席办提请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联席办函请各相关单位提出本部门的具体意见后编制初稿,初稿完成后召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完善,会商结果形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同时由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会签盖章后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与竞购人约定。
四、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其中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商品房预(销)售条件等要求由市房管局负责拟定;房屋装修、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由市住建委负责拟定;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和标准由市规划局负责拟定。同时规划、住建、房管、城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予以审查把关,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条件实施的,不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规划核实、房屋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五、市房管局会同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及辖区政府,结合《安徽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系统》管理,定期开展项目建设巡査工作、对相关工程进度达不到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对整改效果较差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六、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已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乡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