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1909-0002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09-04 16:25
文  号: 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9-04 16:25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
当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形势需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服务。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
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三、提高用地服务效率
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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