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108-00021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08-06 11:42
文  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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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文字解读】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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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06 11:4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医药领域存在着价格虚高、流通不规范等问题,加重了患者用药负担。2021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从制度层面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行顶层设计。2021年6月30日,省医保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市医保局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出台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意见》从实施范围、工作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对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进行系统集成和归纳总结。围绕破解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招采分离”、“带金销售”、营商环境不优、医保协同不够、医院积极性不高等突出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在集采药品范围、构建分层集采格局、严禁中选药品“二次议价”、规范平台“阳光采购”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和制度创新。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7月11日形成文件初稿;

2021年7月12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局机关各科室等进行征集意见,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我市《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7月16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2021年8月4日正式印发并施行;

按照发文程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印发。

四、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逐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五、主要任务

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强化监管,进一步理顺药品价格体系,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净化营商环境和行业生态,推动药品形成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竞争有序、监管有力、使用规范的新治理格局。

六、创新举措

《实施意见》围绕破解药品招标采购“招而不采、招采分离”、药品招标采购和医保支付联动不够、公立医院参与药品招采改革积极性不高、药品“带金销售”营商环境不优等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举措:

(一)在集采药品的范围方面。除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采购以外,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二)在构建分层集采格局方面。我市药品集采工作细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积极参加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部署,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报量、任务量分解、配送关系确认、供需双方对接、督促采购结果执行等工作,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一时间在我市落地惠民。二是常态化加入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落实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积极探索加入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大力推进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扩品、扩围;三是有序推进市级(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以外,结合本市实际,单独或者联合省内其他地市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尽可能扩大集采规模效应。及时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报省医保局备案。

(三)在中选药品严禁“二次议价”方面。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必须网上采购,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四)在规范平台“阳光采购”方面。要求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全部流程,公立医疗机构均需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国家规定实行特殊管理,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除外),严禁网下采购。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医保、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注重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二)确保生产供应。坚持“两票制”,鼓励“一票制”。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

(三)优先配备使用。将中选药品直接纳入集中交易目录,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简化采购程序,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合同用量。

(四)实施专项预付。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五)按时回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严格质量监管。严格药品质量入围标准,强化中选企业保证药品质量的主体责任。

(七)严禁二次议价。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必须网上采购,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八)支付政策衔接。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九)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先考核,后激励”的原则,医保部门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具体留用比例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对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十)规范平台采购。做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计分析,加强监测监控,做好药品采购使用分析,协同做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严禁网下采购。

(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加强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工作人员李攀

咨询电话:0557-3060136

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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