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108-00020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08-06 11:4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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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06 11:4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一、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为满足患者需要,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需要开展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但这些项目中有的暂无价格,需要定价后才能在临床收费。结合实际,我市对新增(新开展)项目实行试行价格管理,由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同时对制定试行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

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3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切实把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作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过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聚焦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深入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力求有所突破,取得实效;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听取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有序推进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项工作,持续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5月31日形成文件初稿;

2021年6月1日,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中心、局机关各科室等进行征集意见,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宿州市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

2021年7月16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2021年8月10日,由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并按照发文程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完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度,明确适用范围、制定试行价格主体、原则、审核程序、试行期限及起始时间计算、试行期满申报制定正式价格、医保支付和价格监督等具体内容,规范审核流程,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加大力度持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二)具体内容。

1.适用范围:安徽省按权限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未定价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原项目未定价的,或拆分项目所对应原项目未定价的项目。

2.制定试行价格主体、原则:由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项目规定的内涵耗材、人力消耗、设备折旧、间接费用等要求,依据成本测算规定,打包制定试行价格(除外内容单独收费);体现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公益性原则;医技劳务成本在制定价格构成中原则上占比不低于60%,达不到60%占比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与长三角其他省市价格相衔接;保持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制定试行价格。

3.审核程序:包括医疗机构申报、申报资料审核、专家审核和集体审议等程序。

4.试行期限及起始时间计算:试行价格期限一般为2年,按首家医疗机构试行价格执行日期起算。

5.试行期满价格如何执行:试行期满前三个月,项目开展原则上达到3家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专有项目除外)医疗机构的,项目开展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申报制定正式价格。试行价格2年到期后,项目没有制定正式价格,试行价格顺延。

6.医保支付:新增(新开展)项目试行价格期间,列入不予支付类项目;制定正式价格后,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7.试行价格监管: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对医疗机构授权定价行为进行监管,对不按规定定价、不履行明码标价义务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五、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工作人员李攀

咨询电话:0557-3060136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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