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109-00015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09-16 15:0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案例解读】以案说法丨冒用他人医保可能构成诈骗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案例解读】以案说法丨冒用他人医保可能构成诈骗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9-16 15: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案情】

辛某患病需要医治,因其无业,医保卡一直未续保,于是向其表哥帅某借用医保卡看病,帅某将医保卡借给辛某。辛某持帅某医保卡至某医院挂号就诊,并以此医保卡缴费拿药。其后,辛某又使用帅某的医保卡做了手术。不久,国家医保局接到该医院举报辛某冒用医保卡就医,随后当地医保局分别对辛某、帅某约谈。在证据面前,二人承认冒用医保卡骗取社保基金合计6900余元的事实。

随后,医保局将二人移交司法机关。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辛某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考虑到帅某因亲情关系将医保卡借出使用,已退赔涉案损失,亦未从中获取利益,且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帅某作不起诉处理。

【说法】

法官提示,社保基金包括医保基金、养老基金、失业基金等,其中医保基金是个人就医时使用的基金,个人只有在参保期间才能使用医疗保险报销。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也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辛某冒用帅某医保卡就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官提醒,医保卡只能本人使用,明知他人冒用自己医保卡,仍出租、出借,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共同犯罪。

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科长张海宏

咨询电话:0557-39121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