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12-00015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5-16 发布日期: 2020-12-21 16:4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解读《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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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解读《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21 16:4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一、背景和依据

按照《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9〕13号)、《ope体育官网_天下足球网-滚球*平台印发宿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2020〕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印发该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总体考虑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采购行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要,积极稳妥推进使用非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改革。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16日形成文件初稿;

2019年12月17日和2020年3月31日两次向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政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医保局、市直属医疗机构征求意见,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4月20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2020年5月15日正式印发并施行。

四、工作目标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完善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增加人民健康福祉。

五、主要任务和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机制,落实集中采购。(1)市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单项合同或单台价值30万元及以上医用设备由市医保局集中组织采购工作;3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的医用设备由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将采购结果和购销合同报市医保局备案;10万元以下的医用设备由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2)市辖区域范围内其他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单项合同或单台价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医用设备由市医保局集中组织采购工作;200万元以下、30万元及以上的医用设备由县、区医保局集中组织采购工作;3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的医用设备由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将采购结果和购销合同报县(区)医保局备案;10万元以下的医用设备由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两次,让医院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是编制计划,合理采购。公立医院结合自身发展规划,编制医用设备项目计划和预算。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经同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医保局批准,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参照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2007〕119号)的规定执行。

三是专家评审,严把采购管控关。医疗机构申购医用设备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需通过省级及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复核论证,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医疗保障局批准后,报送市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四是依法监督,织密廉政警戒线。严格落实采购后备案制度。通过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施采购,采购过程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要求,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开展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是深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重要任务之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集中采购工作要求。要逐步完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人力配备,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加强采购全过程的严格管理与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采购各个环节阳光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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