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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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通知
宿交易中心〔2022〕3号
中心各科室、县区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宣传工作的审核和管理,规范网站信息发布,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月28日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新媒体信息
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流程,建立长效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促进网站和新媒体健康发展,安全高效运行,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网站为交易中心网站“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所指新媒体为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条 网站和新媒体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条 网站和新媒体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采用“先审后上、自我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准发布。下列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涉密文件;涉及非公开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涉及引用、摘录、转载的网上内容必须标明信息出处,防止发生版权纠纷。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信息科负责中心网站“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日常管理、维护,市交易中心项目受理科负责中心微信公众号“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维护,市交易中心办公室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核。中心各科室、县区交易中心对需要发布、修改、撤销的信息逐级审核后及时反馈市交易中心办公室进行操作。
第七条 各发布单位对所发布信息全程负责,过期、失效信息要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办公室或更新或删除。
第三章 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第八条 中心各科室、县区交易中心拟稿人拟稿并根据网站信息报送格式要求调整稿件格式,填写“网站信息发布申报表”。
第九条 中心各科室、县区交易中心负责人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初核,并在网站信息申报表签字。
第十条 中心分管或主要负责同志对拟发布信息审核签字后,发布单位将审核表及拟发布信息一并交由市交易中心办公室进行上网发布。
第十一条 若信息需同时发布至政务公开,应在“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注明。
第十二条 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中心各科室、县区交易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交易中心信息科进行修改。
第四章 账号管理
第十三条 网站信息发布人员应妥善保管网站后台登录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防止账号密码泄露。
第十四条 若信息发布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相关人员应及时交接并修改密码。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