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59702453/202006-00005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6-10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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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媒体解读】银保监会发布典当行监管新规: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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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银保监会发布典当行监管新规: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6-10 08:49 编辑:地方金融监管局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典当行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典当是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它以物换钱,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预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397家,注册资本1722.6亿元,资产总额1602.7亿元,典当余额992.86亿元。2019年,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2860.48亿元,累计开展业务179.2万笔,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6.6万元,平均当期33天,最短当期1天。

《通知》五个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准入管理。从做好证照衔接、审慎稳妥准入、完善准入管理、规范人员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共享许可信息六方面提出要求。二是依法合规经营,稳健有序发展。要求典当行依法合规经营、回归典当本源、改进收当服务、合理确定息费、依法处置绝当、严守行为底线。三是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压实各方责任、实施分类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四是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增质。从细化认定标准、加强信息公示入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五是实施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从减轻企业负担、方便当票领取、出台扶持政策、提供融资支持、发挥协会作用等方面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在绝当物处理问题上,《通知》不再区分绝当物估价金额大小要求,统一要求典当行对绝当物采取协议折价或协议拍卖、变卖的处理方式,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多退少补”。即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

在典当行利息和综合费用收取方面,《通知》明确,为适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不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综合费用方面,要求典当行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现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同时,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通知》鼓励典当行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

在“失联”“空壳”企业处置方面,《通知》强调,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向社会公示力度、采取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方式,引导“失联”“空壳”企业主动退出,实现减量增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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