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7-17 10:31 编辑: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报、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公开”和“不予公开”;公开类别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全部公开)”;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由拟稿人同步提出“公开属性”及“公开类别”、“公开方式”意见,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局政务公开办、分管局领导审查后,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不予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原则上都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五、局政务公开办审核各科室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情况,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六、市金融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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