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对租赁补贴的管理,满足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和市财政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出台目的:
近年来,我市通过加快公租房建设和分配力度,有效改善了部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为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发展和住房市场供需的变化,当前迫切需要改进公租房保障方式和房源筹集方式,完善运菅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形成梯度、灵活的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后期管理难问题。
二、出台依据:
1、《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251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
3、ope体育官网_天下足球网-滚球*平台印发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147号)
4、宿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
三、框架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意见》框架
《实施意见》共九节:第一节、第二节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三节至第七节为主要内容,分别就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资金保障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第八节、第九节为监督管理、组织领导。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补贴面积
保障范围为:在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规定保障的基础上,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规定相应准入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80%,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住房保障对象应在市场上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货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身户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2、租赁补贴的资金保障
补贴资金来源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四、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意见》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一是起草《实施意见》的前期进行了调研论证,征求了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意见,又向民政局、公积金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及被保障人群咨询了意见。二是《实施意见》起草后通过书面和会议的形势征求了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业务单位和被保障人群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后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