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1812-00038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18-12-12 10:0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房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12-12 10:02 编辑:房管局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物业管理资质全面取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由物业资质管理转为信用评定,并通过开展物业服务综合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推进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化建设。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为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设定了总则、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记录、信用信息公开和管理、信用信息的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其中,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责任主体等。第二章为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信息,按照“谁处罚、谁记录,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第三章为信用信息公开和管理,列明了需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以及对信用信息的具体管理方法。第四章为信用信息的应用,对守信行为突出的列入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红名单”,给予相应奖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失信黑名单,采取严格惩戒措施。第五章为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方面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规定《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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