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银监分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宿州市银监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3-15 17:06 编辑:银监局

宿州银监分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局各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撰写或总结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自主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分局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局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牵头审核。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内部”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拟稿人制作信息公开审批单并签字确认。

2.稿件交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

4.各分管局领导审查批准。

5.办公室文秘岗通过政府政务公开网发布信息。

第八条 对于公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相关科室报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在政务信息产生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各分管局领导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分局纪委、监察室根据监察职能对分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行政监察,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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