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银监分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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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10-10 08:43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维护监管形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分局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保存、制作、发布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按照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四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工作,及时发现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第五条 发现涉及分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向分局主要领导汇报,通过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处置工作,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
第六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给分局形象带来损害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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