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各级统计机构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省委巡视整改《开展“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三项整改措施“建立健全我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国家督察省委省政府反馈意见第三大问题第四小项“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级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普遍未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国家统计督察省统计局反馈意见第三大问题第三小项“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到位”整改要求,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起草了《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主要考虑
《责任制实施办法》主要参考了国家统计局《责任制规定》和兄弟省份的《责任制实施办法》,与国家统计局《责任制规定》相比,做了以下变动:一是删除了“班子成员中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的监督责任”,主要理由是国家统计局还含有调查队系统,实行的是内部监督,而统计局系统主要是外部监督。二是增加了“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责任,主要理由是国家统计局《责任制规定》中的“统计人员”指的是具体业务工作方面的责任,而“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还应包括对具体业务的领导责任,二者有所区别,应进行细化。三是国家督察省委省政府反馈“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级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普遍未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因此,《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和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共有四章18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是《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目标以及责任。
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6条,主要是统计机构领导班子、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的具体责任内容。
第三章为责任追究,共6条,主要是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具体情形,以及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为附则,共2条,规定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和各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实施办法,以及解释权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