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72/202012-0000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10 09:09
文  号: 宿政办秘〔2020〕40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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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州市审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10 09:0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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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政办秘〔202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110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

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是指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核查审计报告的业务质量,主要包括:

(一)审查项目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二)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执业准则等规定。

(三)其他影响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工作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需要进行专门核查;

(三)审计机关依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安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开展专门核查。

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核查和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核查时,应当成立专门的核查组,核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核查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核查。有关中介机构和专家对其作出的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结算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送达核查通知书。

第七条 被核查的建设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和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完整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资料。

被核查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与核查工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核查组对核查事项实施核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初步核查报告。在征求被核查的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意见后,由审计机关向被核查的建设单位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最终核查报告。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问题移交社会审计机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要求建设单位据实调整结算价款。

(三)核查结果移交社会审计机构平台管理单位处理。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核查发现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核查工作程序。

核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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