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意义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自2016年1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宣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失效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等工作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制定出台《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利于我省科学、规范地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进而加强我省地方特色食品管理,保护群众食品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参考外省已出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我省《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制定过程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拟定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委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食品行业协会征求了修改意见,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汇总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形成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职责。明确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公布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宣传、跟踪评价和咨询等,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地方标准的审查,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承担地方标准具体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安全性指标现有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跟踪评价、修订、废止等,每步程序的具体要求都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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