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健全我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规定。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各单位应在自身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向局办公室提交要发布政务信息,经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同意。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先将其要发的信息、意见和依据,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告之。其行政机关以书面回复同意的,可发布政务信息。
(二)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暂不发布。同时由涉及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发布的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