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1911-00072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19-07-29 14:5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科室负责人解读】《宿州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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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解读】《宿州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7-29 14:57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起草背景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去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民营经济发表重要讲话,特别是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再次表明了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释放了强烈的政治信号、政策信号和工作信号,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信心和动力。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底制定了《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要求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目前,自然资源部和安徽省均未出台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实降低民营经济用地成本,减轻民营经济运营初期的资金压力,全力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需要通过出台“实施细则”规范工业项目“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由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及概念释义。

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包括出让年限、出让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的设定,以及土地开发利用原则。其中,“先租后让”的土地租赁年限不高于5年,土地成交后签订“5+N”的出让合同,N为出让年限。

第三部分为办理程序,主要是:各由园区管委会(区政府)设定准入条件,对拟入园项目集体决策通过后,提出出让年限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出让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成交后签订出让合同;有关报建、建设、跟踪考核评价及租赁期满后续转为出让手续的办理等。

第四部分为供后监管,明确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标准;“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用地考核评价程序,未通过考核评价的处置办法。

第五部分为职责分工,明确了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市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为拟定土地利用条件、供后履约监管的责任主体,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部分为附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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