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对
刘**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02 08:17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410482************,户籍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

现查明202403221839分,**驾驶牌号为A*****的大型汽车行驶至京台高速宿州出口路段时,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高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疲劳驾驶动态监控终端、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刘**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

  2024年03月22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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