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
马**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04 09:25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19******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埇桥区********。

现查明2024年02月15日09时48分**驾驶牌号为L*****号非机动车行驶至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支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2024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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