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五大队对
王**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04 09:24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王**,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130523************,户籍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现查明:202402201418分,王**驾驶牌号为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德上高速砀山收费站,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王**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移动稽查APP取证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王**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

  20240220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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