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2325002****)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04 09:23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现查明:2024年02月01日17时40分,刘**驾驶号牌为皖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237国道227公里185米路段时,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刘**本次实施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刘**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刘**因实施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公安局或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02月0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