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0332500****)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04 09:23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现查明:202402200925分许,**驾驶号牌为皖L*****号小型汽车沿合淮路(省道101)263公里500米路段行驶时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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