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
陈**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2-02 09:21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19******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401240834分,**驾驶牌号为皖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合淮路(省道101)265公里400米处时,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20240124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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