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01325017****)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2-02 09:17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401081022分,*驾驶号牌为L*****小型轿车行驶至港口路与宿州大道交叉口,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七规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八之规定,决定*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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