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对
隋**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2 11:46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220283************,户籍山东省淄博市*********,现住山东省淄博市*********

现查明:2023年12231043分,**驾驶牌号为G*****大型汽车行驶至徐明高速石龙湖服务区时,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隋**本次实施了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移动稽查APP取证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

    2023年1223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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