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对
罗**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2 11:45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罗**,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3年12月26日16时01分,罗**驾驶牌号为皖L*****号轻型栏板货车在宿州大道与马鞍山大道交叉口,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罗**本次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罗**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罗**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罗**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
2023年12月26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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