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对赵**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04 15:48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赵**,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4************,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2年7月24日9时20分,赵**驾驶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明高速渔沟收费站时,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赵**本次实施了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赵**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赵**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赵**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

                                         2022年7月24日

备注: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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