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41301325003****)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04 15:35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周**,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20382************,户籍江苏省邳州市**********,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2年6月19日22时07分,周**驾驶号牌为苏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鞋城一路磬云路至人民路路段时,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周**本次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周**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周**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周**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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