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解读发生追尾时前车负全责的几种情况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2-03 15:30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情况一:前车倒车、溜车


如后车(B车)处于正常行驶状态时,因前车(A车)溜车、倒车造成追尾事故,由前车(A车)负全责。


温馨提示

此类情况需注意以下两点:

1.保留证据(如行车记录仪画面)很重要,避免后车“被全责”;

2.后车若因躲避前车而对他人或其他车辆造成损害,仍需后车负全责。

情况二:前车压线行驶


行车期间,如因前车(A车)持续轧线行驶、占用两个车道,造成了后车(B车)追尾,此种情况应由前车(A车)负全责。


温馨提示

如果是在前车非行驶状态下(例如等红绿灯、堵车时)发生的追尾事故,仍由后车负全责。

情况三:前车强行变道、并线


在车辆直行期间,如果前车(A车)强行变道,导致后车(B车)来不及避让,发生的追尾由前车(A车)负全责。


温馨提示

遇到此类情况,后车切记不要猛打方向盘。如果后车为躲避强行变道的前车而紧急变道,导致其与行人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车需要负全责。


情况四:前车正在掉头


A车与B车并排同向而行时,如果A车突然加速并掉头,在A车掉头过程中B车避让不及与之发生碰撞,此时A车应负全责。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情况五:后车右侧超车


A车、B车在同一车道内行驶,如果A车在“右侧超车”时发生碰撞事故,被追尾的A车须负全责。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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