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104-00006 信息分类: 媒体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01 15:2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媒体解读】明确责任统筹建设保障运行宿州市城管局详细解读《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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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明确责任统筹建设保障运行宿州市城管局详细解读《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01 15:2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来源:拂晓新闻网--拂晓报    时间:2021-04-01 08:37    作者:刘金明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生命线”。为规范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养护维修,我市出台《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30日,市城管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明确管理主体责任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宿州城区主次干道及居民小区共埋设有供水、排水、燃气、电信等各类管线18种,8400余公里,管线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办法》通过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管线单位联动的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应急、公安、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本行业地下管线,对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实施行业监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

依照“规划先行,合理安排建设”的原则,《办法》对地下管线走向、位置、埋深的规划,作出原则性规定;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作出相应规定,如:依附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为明确各方责任,保护现有管线设施,《办法》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责任单位提出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资料查询、现场核查、现状确认等多种形式确认现有管线情况;对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地下管线责任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参与地下管线建设,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验收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为加强地下管线运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了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评估地下管线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禁止损坏、占用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整合地下管线档案信息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是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市于2015年全面启动地下管网普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已累计完成地下管线普查3504.99公里,测量面积110平方公里,涉及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等18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通过整合管线基础信息资源,构建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的一体化管理。

为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性,《办法》重点规定了信息共享、档案报送责任及信息动态更新等内容。一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线单位应当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报送变化信息相关资料。三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 记者 刘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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