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建议修订稿)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公众参与意见调查

调查状态:已截止 起止时间:2020-11-26 00:00 截止时间:2020-12-03 00:00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天下足球网: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等文件有关规定,修订《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现将《条例》(建议修订稿)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条例》修订背景

《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后,对我市市容治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加速聚集,引发的市容环境问题愈加突出,停车难、停车乱、停车泊位利用率低等一系列问题已普遍存在。为应对城市治理工作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及停车设施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缓解城市停车矛盾,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程序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1.主管单位名称部分:

第六条  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生态环境、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水利、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容治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部分内容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城管、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市容治理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工作配合等协调、联动机制。

2.停车场管理部分:

第十四条  第二款修改为: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充电桩数据等情况,与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如实将相关停车数据、充电桩数据接入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第三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时段、设施条件等实行差别化收费;  增加第五款: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  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合理、清晰划定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点; 增加第四款: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增加:(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如实将相关停车数据、充电桩数据接入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擅自停止使用或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垃圾分类部分: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修改为: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和封闭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果皮箱等设施,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推进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公厕管护等市容管理作业项目市场化;

第三十条  第二款修改为:倡导志愿者组织参与市容治理,在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增加:(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

通过走访调查、网络公示、收集相关资料等,听取、收集项目所涉及区域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重点围绕《条例》修订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客观、全面地评估论证;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对社会稳定风险做出估计并判别项目风险初始等级;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分析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落实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综合判断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的风险等级。

四、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 对象范围:《条例》修订的直接利益者和间接利益者。

2. 主要事项

(1) 对《条例》修订持何种态度;           (2)《条例》修订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

(3) 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             (4) 对《条例》修订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五、 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主管单位或风险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提交相关意见。

六、 公示周期: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

七、 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柳小伟   联系电话:3686068 

编制单位:宿州市工程咨询研究院   联系人:陶猛     联系电话:3052898

收信地址:宿州市汴河中路819号

邮    箱:szgczxy@163.com

1、姓名
2、性别
3、年龄
4、居住地址
5、联系方式
6、文化程度
高中及以下 1
大专 1
本科 4
本科以上 1
7、身份
工人 0
农民 0
个体经营 0
学生 0
行政人员 0
职员 4
自由职业者 2
无业 0
其他 1
8、您是通过哪种途径知道《条例》修订的相关信息?
公众议论 0
有关会议 2
其他方式 4
没有听说 1
9、您对《条例》修订的具体内容是否了解?
了解 4
知道一点 1
不了解 2
10、您是否了解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知识,是否会对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7
0
不表态 0
11、您认为本市是否存在停车难、停车乱、“僵尸车”等现象?
7
0
不表态 0
12、您是否赞成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差别化收费,以解决停车难、停车乱、“僵尸车”等问题?
7
0
不表态 0
13、您认为实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理具有哪些意义?
实现垃圾源头分类 5
实现垃圾源头减量 6
实现资源回收利用 7
14、您认为《条例》的修订会对您的工作、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有利 7
不利 0
无影响 0
不清楚 0
15、您认为《条例》的修订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产生什么影响?
有利 7
不利 0
无影响 0
不清楚 0
16、您对《条例》修订的态度是?
赞成 7
不赞成 0
不表态 0
17、您对《条例》的修订有何意见和建议: